深圳純電動車補貼標準
添加時間:2019-08-15 17:00:21
來源:
深圳純電動車補貼條件
(一)對車輛生產和銷售企業的要求
1.完成備案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按《深圳市新能源汽車企業備案管理辦法》向市發展改革委備案。
2.達到基本條件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符合《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對企業和產品基本條件的要求:一是產品性能穩定并安全可靠;二是售后服務及應急保障完備;三是加強關鍵零部件質量保證;四是確保與《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保持一致。
3.建立監控平臺
生產企業應建立企業監控平臺,全面、真實、實時反映電動車的銷售、運行情況,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統一接口和數據交換協議,及時、準確上報相關信息。對2017年1月1日后新出廠車輛,必須安裝車載終端等遠程監控設備;2016年及以前已出廠或銷售車輛,應為用戶提供無償加裝服務;對銷售給個人消費者的車輛,在信息采集和管理上應嚴格保護個人隱私。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按照車輛獲得行駛證年度執行。
4.在我市備案銷售系能源汽車的企業,包括本地生產企業和已備案的外地生產企業在深圳的法人銷售企業,必須按要求建立動力電池回收體系,具體辦法由市發展改革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對車輛的要求
1. 納入推薦車型目錄
財政補助的車輛應是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以下簡稱“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2. 達到行駛里程
非個人用戶購買的新能源汽車申請補貼,累計行駛里程須達到3萬公里(作業類專用車除外)。
3. 限定在深圳使用
獲得我市地方財政補助的新能源汽車,兩年(含)內車輛牌照不得轉出深圳市(以車輛注冊登記時間為準)。
(三)對動力電池回收的要求
建立完善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試點體系。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生產企業及具備資質的動力電池回收再利用企業應當組織建立廢舊電池回收網絡,統計并發布回收信息,確保廢舊電池規范回收利用和安全處置。動力電池生產企業應當按相關標準實行產品編碼,建立市級動力電池全生命周期追溯管理系統。
(四)對充電設施的要求
充電設施(站、樁、裝置)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行業及地方關于充電設施的技術標準和安全運營技術規范;已建成的充電設施需接入我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服務運營監控平臺;對外開放運營的,還應當符合《深圳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運營商備案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新建建筑按規劃設計要求配套建設的充電設施不享受本政策補貼。
單個運營商在我市建設充電樁總功率達到8000KW,方可提出補貼申請。
文章摘自網絡
/ CONTACT US
電 話:15989510975
傳 真:15989510975
手機:15989510975
郵 箱:292944840@qq.com
地 址:深圳市寶安區松崗街道田洋一路